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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法》12月起实施:三审稿源代码和算法列入管制范围

来源:金乌财经 2020-10-19 阅读:167
  

据央视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已由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0月17日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强化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属性与功能,并明确出口管制物项范围。

三审稿补充将技术资料等数据界定为管制物项,多位委员赞成将源代码和算法等将列入管制物项;也有委员建议对5G、量子通信等技术的出口或转让实施一定的管制。

草案三审稿还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中国有可能对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该名单在征求意见稿中被称为“黑名单管控”。

此前披露的草案三审稿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审稿将源代码、算法等技术资料列入管制范围

2019年12月和2020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出口管制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和二次审议,对管制政策、管制清单、管制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

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出口管制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备受关注的是,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明确出口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据法制日报报道,在近日对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欧阳昌琼委员说,赞成草案三审稿补充将技术资料等数据界定为管制物项,但是与核心技术相关的源代码、算法等又不宜简单归为技术或者数据。因此建议把源代码、算法一并列入管制物项,将草案三审稿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源代码、算法、技术资料等数据。”从而更好保护我国科技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张业遂委员表示,考虑到我国在一些领域已有国际领先技术,如5G技术、量子通信技术等,国家应该从加强综合国力竞争的角度出发,对这些技术的出口或转让,实施一定程度或者一定时限的管制。

为了进一步明确管制内容,他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技术资料等数据”修改为“技术、信息、数据等”。

究其原因在于,“技术资料等数据”强调的是资料,“技术、信息、数据等”强调的是与该物项有关的技术、信息、数据等,包括资料。这样的定义更明确,更加符合主动出口管制的需要。

建立管控黑名单,可采取对等措施

草案三审稿还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根据此前公布的二审稿,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

(一)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

(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

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

出口管制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曾将上述条款称为“黑名单管控”。

征求意见稿还曾包括一条“对等原则”,即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出口管制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近日对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有意见提出,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除给予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草案三审稿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吕薇委员说,考虑到疫情以后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出口经营发展的需要,建议在第三十九条中增加“情节严重”的前提,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情节严重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

她认为,第三十八条已经作出了罚款的处罚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停止出口权五年是一个比较重的处罚。因此,建议在这里加一个“情节严重”的前提,比如说两次以上重复违反,就可以五年之内不允许出口申请。

出口管制,是指一国为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等目的,对核、生物、武器等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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